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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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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的审查 被害人陈述特征

添加时间:2021年4月25日 来源: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tdhtaolaw.cn/

  申云,上海专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刑事自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被害人陈述特征

被害人陈述特征。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就其遭受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诉。


被害人的特征:


1、被害人应当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2、必须是其合法的权益遭到侵犯的人。


3、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它的收集:由公安司法人员或者律师询问被害人取得。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地非法收集。询问被害人的地点只应该是被害人的单位、住所、公安司法机关的办公地点。


在我国,被害人既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又是被害人陈述这类法定证据的提供主体。但并不是被害人所作的一切叙述都是被害人陈述。我国被害人陈述的证据属性,使它与美国的被害人影响陈述存在根本区别。而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受害者的身份,又使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存在程度不同的共性与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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