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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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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时哪些材料才能作为证据 证据的证明对象包括哪些方面

添加时间:2021年4月21日 来源: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tdhtaolaw.cn/

  申云,上海专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申云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打官司时哪些材料才能作为证据

一、打官司时哪些材料才能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民事诉讼案件中八种具体的证据形式,包括: 当事人的陈述;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同时规定,上述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指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

2、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

3、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只有提交原物确有困难,法律才允许其提交复制品、照片。

4、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是指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 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②听觉资料, 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③声像资料, 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 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5、,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如网页、微博、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等信息和电子文件。

6、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7、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8、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二、官司输了律师费怎么算

官司输了是否还要给律师费要根来据代理协议来确定是否付钱。

律师诉讼代理一般有两种代理方式:

1.普通代理,就是赢了输了都要给钱,其代理费一般按标准收费。

2.风险代理,就是只有赢了才给钱,但风险代理知的收费相对要道高。

综上所述:官司输了,律师是否收费是根据律师和你之间签的代理协议是怎样表述的。

根据律师收费标准规定,对于不同的案由,有不同的收费标准规定;同时道,对于同一个案件,如果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的,收专费标准又有所不同。具体的律师费收费金额或收费方式,可以根据你自己的需求,在当地物价局所批准的律师收属费标准内,由你和律师来协商确定。

证据的证明对象包括哪些方面

一、证据的证明对象包括哪些方面

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指对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刑事诉讼中是指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有关的犯罪个人情况及犯罪后的表现。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实体法事实是指对解决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身份及其相互关系。

二、实体法事实是怎样的

1、刑事诉讼

实体法事实是指对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即通常所说的案件事实。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实体法事实是指对定罪量刑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它分为:犯罪事件的事实和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犯罪事件的事实,这是证明对象的核心部分,其范围一般包括:犯罪行为的情况,即犯罪行为是否已发生,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工具、过程、环境和条件等;谁是犯罪实施者,他是否达到年龄,有无能力;被告人的罪过情况及犯罪的目的动机;犯罪的结果,即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犯罪后的表现,即犯罪后被告人戴罪立功、自首、坦白等悔罪情况,或者潜逃、毁证、灭迹、阻止同案犯交代、订立攻守同盟等抗拒情况;是否存在犯罪已超过追诉时效、被告人死亡、经特赦免除刑罚等不追究刑事的情况;其他影响被告人罪责轻重的犯罪事件情况,如被强奸的人是孕妇、病妇,聋、哑、盲人或幼女等。

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包括被告人的一般履历,一贯表现,是否有前科或受过处分,等等。一般说来,这些情况与确定被告人是否为犯罪分子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有时对量刑有意义。

2、民事诉讼

中国的民事诉讼中的实体法事实,是指对解决民事纠纷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它包括两部分:

1)法律事实。指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即原告人起诉理由和被告人答辩理由的事实。它又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如火灾、人的死亡等;行为是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如签订合同,立遗嘱等。法律事实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产生的影响不同,又可分为:产生权力和义务的法律事实,如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等;消灭权利和义务的事实,如放弃继承,抵销债务等;变更权利和义务的事实,即可以使法律行为无效或者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事实,如违反经济合同,无行为能力,偿还部分债务等。上述法律事实,只要原告人据以作为诉讼请求的理由,或者被告人据以作为答辩的理由,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对解决案件有意义的,都是案件的证明对象。

2)当事人的身份及其相互关系,指当事人的履历,原告人、被告人是否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

三、程序法事实是怎样的

程序法事实是指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些事实如不加以证明,就会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影响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需要证明的程序法事实通常有:有关回避的事实、决定对人犯或当事人应否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和有关诉讼期限的事实,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1、有关回避的事实

根据中国诉讼法中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况,在决定是否回避以前,应当加以证明。

2、决定对人犯或当事人应否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如刑事诉讼中的人犯是否患有重病或怀孕,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否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等事实。

3、有关诉讼期限的事实

如根据诉讼法规定可以申请顺延诉讼期限的理由,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以前进行调查。

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如原审法院无管辖权;应该公开审判而未公开审判,不应该公开审判而公开审判;应该组成合议庭而未组成合议庭,只由审判员进行独任审判;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而仍由原合议庭审判;不依法收集证据;刑讯逼供;剥夺被告人或当事人行使诉讼权等事实。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 138条、《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上诉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时,应当撤销原判,发回更审。因此,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应当列为证明对象。

综上所述,证据是针对事实提供的法律依据,这主要包括针对实体事实和程序的事实,无论是哪种法律事实都需要证据来支持,因为只有通过证据的支持才能使实施情况明朗,最大程度的还原事情的真想,使法庭在审判案件的时候能够在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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