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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个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添加时间:2021年4月21日 来源: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tdhtaolaw.cn/

  申云,上海专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单位与个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刑法界观点并不一致,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否定说与肯定说。

  否定说认为,根据新《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上述观点缺乏明确的刑法总则依据。因为,现在难以对《刑法》总则第25条第1款规定的;二人以上;的;人;解释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的主体。单位本身没有意识和行为,单位与单位、单位与自然人之间不可能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此外刑法对于共同犯罪规定中的;人;再怎么扩张解释,都难以解释为单位,因为单位与法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二人以上;只能解释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据此,对于若干个单位伙同实施的犯罪,应当也只能根据各个单位在犯罪的犯罪情节,分别依照有关刑法规定进行处罚,而没有必要像对自然人的共同犯罪那样,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进行处罚。另外,对于单位与自然人伙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同样没有依据以共同犯罪论处。

  肯定说认为,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这里的;人;可以理解为自然人和单位,这样就使单位共同犯罪的观点在新刑法中找到相应的刑法总则依据。既然;人;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有单位参与的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从而肯定单位可以作为共同犯罪的主体。

  目前,肯定说占主流地位。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具备刑事能力的单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是:根据我国刑法法条中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加以正确的理解和界定的关键是如何准确界定;其他;。界定;其他;的涵义,即是要明确;危险方法;是相对哪些行为而言。一般说来,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第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第三,其他危险方法应当理解为,是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危险方法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已经涉及到的具体罪名规定的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否则就应当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予以定罪,而不以本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应当预见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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