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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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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死刑有什么执行方式

添加时间:2021年4月23日 来源: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tdhtaolaw.cn/

  申云,上海专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丧事,尸体应依法给于保护。但有些医生及法医在尸体解剖的过程中,为了搞科研积累资料或进行教学,擅自留取死者的组织或器官。为达到一定的样本量,这种组织或器官的留取往往是数百例。这些行为虽然有益于医学及法医学的发展,但由于多数情况下这些行为并未取得死者家属的同意,所以也构成了身体权的侵害。又如,利用死刑犯的器官,给患者进行器官移植。而有些地方却没切实争求犯人家属的意见。无疑这也构成了身体权的侵害。

2.对身体组织的非法保留、占有。

公民身体权以身体为客体,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所以,任何人未得到公民允许,破坏公民身体完整性的行为都构成身体权的侵害。例如,在医院中,由于有些医生同时有科研任务,所以经常会需要活体材料做实验。在多数情况下,他们利用工作之便,亲自或托他人通过多取检材的方法,为自己的实验留出足够量的活体材料。又例如,在外科的各种手术及妇科的处置中,一部分具有代表性的被切除组织及检材,被泡在**马林中制成了标本。其目的或是为了教学或是为了科研,但多数并没有得到患者的同意。无疑这些行为都构成了对患者身体权的侵害,如果这时用生命权、健康权救济就显然不合适了。

3.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侵害。

一般认为,对身体组织的破坏,只要不造成严重的痛楚,不认为是对健康权的侵害,而认为其行为对身体全构成侵害。身体权随同健康权紧密联系,但内容却非同一。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状态;而健康权所保护的,是各个器官和整个身体功能健全。根据这一标准,构成身体权侵害的行为,一般是对人体无感觉神经分布组织甲、牙釉质等)的实施行为。例如,医院的口腔处置中,如只是牙釉质损伤或没有触及牙神经的其他损伤,就构成了对患者身体权的侵害。现在,有些美容院超过顾客要求的服务,尽管不会造成痛楚,也不影响健康,但对一个人身体外观所造成的影响,则十分严重。一头秀发、洁白的牙齿、皮肤、漂亮的指甲,都是公民特别是女性公民精心修饰的对象,对这些身体组织进行侵害,都构成侵公民害身体权。

4.实施过度的外科手术。

外科医生的工作,是以较小的代价换取患者的生命和健康。绝大多数医生行医目的是崇高而正义的,但也有例外。惟若医师因不合于手术之方法或治疗之目的及施行过度,致侵害患者之身体者,乃属身体之侵害,而为损害赔偿之原因。⑦例如,现在由于医生为减小医疗风险,在产科中有的医生并不考虑剖腹产的适应症,或自行扩大适用剖腹产的范围。有人戏称为“十人九剖”。又例如,外科医生在做腹腔手术中,应采取积极手段防止术后出现肠粘连。但有时由于腹腔手术止血不彻底而形成血肿,肠管暴露在腹腔外过长时间,纱布敷料长时间覆盖损伤粘膜,或手套上未洗净的滑石粉等异物带入腹,都会引起医源性肠粘连。再次开腹则不得不切除粘连的肠管。由于医生不正确的医疗行为或医疗目的,使患者维护其身体完整性的权利受到侵害。

这些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应同医疗过程中的紧急避险行为相区别。比如,患者因外伤脾破裂,出血多,修补术不足以制止出血时,采取脾切除术。患者肢体已发生坏疽,不及切除将危及其他正常器官的功能和生命,而采取截肢。以上行为是有益于社会的正义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自然不承担。

其他同医学关系不大的身体权侵害形式,在此不加赘述。

死刑有什么执行方式

死刑执行的方式是死刑制度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内容,死刑执行方式这各个时代都有其特点,死刑执行方式又是在历史中不断变化发展的,它的变更归根到底都是由当时的经济、政治、人文状况决定的,具体又是由许多因素决定,且一旦发生变更必定会对某些方面产生重要影响。本文谨借我国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之机对死刑执行方式进行探讨,并对注射方式执行死刑作出评价,以求我国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更科学、完善,为我国最后废除死刑奠定基础。

死刑是一种最悠久而又最严厉的刑罚,它在人类历史上是伴随着国家阶级的产生而出现的,它剥夺的是人的生命权。对于人来说最宝贵的莫过于生命,生命的终结意味着人永远的消失。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利亚在其传世之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倡导废除死刑以来,人们对死刑的功能及价值进行深刻的反思,随着报应刑观念的革除及现代刑罚观的确立,刑罚人道主义及刑罚轻缓化思想的深入人心,人们对这种最古老、最威严的刑罚重新进行了价值评价,消除了诸多认识误区。而今尽管死刑废除的争论之声不绝于耳,但废除死刑已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成为现实,目前,废除死刑国家90个,在全球180个国家中保留死刑的国家有95个占53%,但在这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和萎缩,甚至有些国家已有十几年没有执行过死刑了。在死刑领域中,死刑的执行方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在残酷刑时代,刑罚崇尚报复性、威慑性,这一时期的死刑可怕的往往不是死刑本身而是死刑的执行方式。到了文明刑时代刑罚崇尚人道、尊重人权,在尚存死刑的前提下,各国力求采用更为文明、更能减轻痛苦的执行方式。时至今天,死刑执行向着科学简易、痛苦更少且最人道的方向发展,且这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就我国而言,近年来,死刑的执行方式有了突破性的发展,注射死刑已从立法层面进入了实践推广阶段。我国首例采用注射死刑是成都中级法院,以后上海、上海、北京、成都、昆明、沈阳、长沙等地都成功采用注射执行死刑了。

目前在世界上除了美国只有中国采用注射死刑。从长远来看,这一执行方式的确立,为人道主义深入人心,为中国最后废除死刑都有积极的意义。因此,无论从残酷刑还是文明刑时代,无论过去还是今天,死刑的执行方式在死刑制度中都重要的一席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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