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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传闻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民事证据调查方式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14日 来源: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tdhtaolaw.cn/

  申云律师,上海专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如何理解传闻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在各类案件审理中,证据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证据的种类也不尽相同,有书面的、有语音的、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这些证据的证明效用也有其依法的评判标准。那么传闻证据属于间接证据该如何理解呢为您解答。

一、传闻证据的定义和定位

传闻证据在我国《刑诉法》规的证据种类中,不隶属于哪一个种类,《刑诉法》规定证据种类有七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辨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这七个种类都有可能含有传闻证据,比如当庭出示的书证,并非由警检人员直接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或是作案现场获取,而是由与案件无任何关联人不经意得到,交给司法机关;比如证人证言,他在庭上陈述是听某某人说的某事实,从而证明某某事实存在;比如被害人陈述,他陈述某某告诉他,他是怎么样被加害人加害的等等。这就是说,传闻证据不是一个种类,传闻证据在案件的证明活动中,是依附于证据种类来归类的,当证据为书证时,如果是传闻证据,这个传闻证据就是书证,当证据为证人证言时,如果是传闻证据,这个传闻证据就是证人证言。

从证据效力角度来讲,证据又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凡是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证据就叫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的证据。间接证据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是否定的结论。传闻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构成证据的核心不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另一种事实,而在于“传闻”,即并非陈述人直接感受而是他人的相关信息被陈述人借以用来证明其陈述事实的真实与否的转述或转达。“传闻”本身就具有惑然性,从而决定了当作证据使用时有不稳定性。因此,传闻证据就没有直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如果当作证据来使用和采信,应属于间接证据。进而言之,传闻证据属“道听途说”的渠道得来的一种相关联的案情信息,道听途说的渠道传来的信息,作为案件的线索来用,引导破案或更深入地探索直接证据能起到积极作用,但作为庭审证据,在庭上开展证明活动,显然是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即使能证明案件事实,也必须有其他证据应证,再用相关证据来证明传闻证据的效力,所以,传闻证据属于间接证据,并且是“弱示”的间接证据。

英国有关学者对传闻有这样的界定,所谓“传闻”,在广义上是指,用以证明其所说内容真实性的法庭之外的陈述,包括口头陈述、书面陈述以及有意或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传闻证据必须具备两个要素:1、该陈述是法庭之外形成的;2、提出该项陈述证据目的是证明其所说内容的真实性。美国有关证据规则为“传闻”所下的定义:“传闻”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综上所述,传闻证据属于间接证据这一点是经得起推敲的。作为传闻,其本身的真实性就有待验证,外加以讹传讹等效用叠加,降低了传闻作为证据的效力,因此属于一种“弱示”的间接证据。

民事证据调查方式是什么

在不同形式的案件之中,其证据的种类是不同的,例如在民事诉讼案件与刑事诉讼案件之中,对于证据的分类就是不同的。当然,证据调查也有自己的方式和方法。那么民事证据调查方式是什么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民事证据调查方式是什么

证据应具有合法性,一是形式合法,不同种类的证据还应具备相应的特殊形式,例如,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面证人证言要有相关人员的签名,并有相应的格式。又如《继承法》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可见,代书遗嘱除了必须如实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外,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名是必不可少,缺少该形式要件,代书遗嘱就不具备证据资格。二是指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在诉讼中,有些证据尽管对证实待证事实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由于可能使法律保护的更大的利益遭受到损害或者破坏诉讼程序的公正进行,被排除在证据体系之外,如以威胁、恐吓、盗窃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若干规定》的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对书证、物证、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调查作了规定。

视听资料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录制和获得程序合法,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内容真实、可靠其他证据佐证。存在疑点而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视听资料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电子数据属于视听资料。

关于证据保全的问题 《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原因:

人为因素:证据有可能被故意损毁或者隐匿

自然因素:证人生命垂危、具有物证价值的标本、样品等因受环境影响,有腐败、变质的危险。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问题。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例: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著作权法、商标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二、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当事人的陈述;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一般情况下,法律赋予了专门的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权利,当然,作为行政机关,在执法的时候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来执行,我们上述详细的介绍了民事证据调查方式以及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证据种类,关于这些证据如何调查,我们也应该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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