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律师信息
申云-上海专业刑事律师照片展示

申云律师

  • 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000866867

  •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全楼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对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刑事第一审程序概述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14日 来源: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tdhtaolaw.cn/

 申云律师,上海专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对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陪审制度作为社会公众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遏制司法腐败的一项基本审判制度,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被人们视为宪政民主的象征。


  2005年5月1日,实施后,按照决定的要求,经过考察,南昌市青云谱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了20名人民陪审员,其中,党政机关7名,事业单位2名,企业9名,其他行业2名,文化程度均较高。3年多来,这些人民陪审员积极参加庭审,共参与合议庭审理各类案件359件,其中刑事案件302件,民事案件55件,行政案件2件,促进了法院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陪审员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3年多的实践,青云谱区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认识不够到位。近年来,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广泛宣传,但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还不够深入。少数陪审员所在的单位领导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够到位,对陪审工作支持不力,难以为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少数法官认为陪审员法律知识和水平有限,忽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少数陪审员自身素质不高,参与意识不强,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


  2.履职时间无法保证。一个案件的审理需要多次阅卷、庭审、合议,而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有自己的工作,因此,经常造成二者时间上的冲突,影响了法院案件的审理效率。


  3.参审能力有待提高。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但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缺乏系统的法学理论培训和审判实践,加之新的法律法规不断颁布施行,使得陪审员的业务素质跟不上陪审工作的要求。同时,少数法官在合议过程中,主导意见较强,没有充分征求陪审员意见,影响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导致陪而不审、合而不议、附和法官意见现象的存在。


  4.专家型陪审员匮乏。尽管陪审员普遍具有较高学历,但大部分都来自基层,在解决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传统案件中可以发挥较大优势,但对于日渐增多的合同、医疗、房产纠纷及刑事领域等专业性很强的案件,人民陪审员知识结构的单一性,制约了其对此类案件事实的查清和认定。青云谱区目前的20名陪审员中,法律专业9人,管理类专业6人,财会专业3人,教育专业1人,语言文学专业1人,无涉及金融、保险、医疗、房产等领域的人才。







  5.相关制度不够健全。自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以来,相关配套的措施尚未完善,如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程序、回避、监督、保障和考评机制等。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事实上,目前绝大部分陪审案件,由法官指定陪审员,导致使用陪审员不平衡。


  6.案件查阅时间短。当前,在陪审工作中,陪审员一般在开庭前查阅案卷,查阅的时间短,对案件了解不够,对相关适用法律也不能及时很好地掌握运用,以致陪审时对案情熟悉不够,不能很好地对案件发表意见,影响陪审效果。


  二、对进一步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切实保障公民参与审判活动,笔者认为,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业务培训。区人民法院要积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工作,把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根据人民陪审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审判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对典型案例的研讨,提高陪审员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分析问题、判断问题的能力。同时,要切实抓好陪审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加强陪审工作的责任感和纪律性。


  2.完善有关制度。一是完善进入退出机制。每年对人民陪审员的需求进行分析,提出调整计划,新增人员的知识结构情况,思想政治素质等要求,并对报名人员进行知识和思想政治方面的考察,将专业知识好、思想政治过硬、廉洁公正的人员补充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把好入门关。同时,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中遵守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工作实绩、出勤等情况进行考核,强化陪审职责。对工作尽职,成效显著的,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时参加陪审,违反审判纪律的,劝其主动辞职或依法进行免职。二要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人民陪审员阅卷、庭审、合议、制作笔录、签发文书等与审判有关的流程管理。三要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制度和监督措施,促使人民陪审员公正履职。四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要求,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对庭审计划要提前告知陪审员,使陪审员作好时间安排及庭前的准备工作,做到参审与工作两不误。


  3.加强宣传工作。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介,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大力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介绍优秀人民陪审员的典型事例,提高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的认知程度,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职业荣誉感、历史使命感,在全社会营造支持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弘扬司法民主的良好氛围。







  4.加强相互沟通。一是法院和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其所在单位的理解支持,以保证人民陪审员有时间依法履职。二是法院和人民陪审员之间要加强沟通。法院要经常了解陪审员的思想动态及其工作安排。陪审员要了解法院案件审理计划,以便根据自己的时间和专业结构,确定参加庭审的意向。


  5.加强对案件的调查。当前,许多陪审员对案件陪而不审,其中一个原因是对案情不清楚,不熟悉。为解决这个问题,开庭前,应尽早通知陪审员,安排其查看案卷,熟悉案情,及针对性查阅有关资料。这样,才能保证庭审时能有的放矢地对案件发表自己的审理意见。







刑事第一审程序概述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有起诉权的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应遵循的活动程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审理也应遵循第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3.法庭审判: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4.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5.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6.第一审程序的法律监督。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纠正意见;。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自诉案件的提起和受理


  3.自诉案件的审判的特点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可以自行和解、撤回自诉,但对于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反诉应具备下列条件,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另外,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的审判程序简化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能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避免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也符合当今各国刑事诉讼发展趋势。


  判决、裁定和决定


  刑事诉讼中的判决是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活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于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是否应当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所作的处理结论。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


  人民法院用裁定处理的程序问题主要有:诉讼期限的延展;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驳回起诉;核准死刑等。人民法院用裁定处理的实体问题主要针对执行中的诉讼,例如减刑、假释等。







  决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只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不涉及实体问题。决定可以书面作出,也可以口头作出,法律效力相同。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Copyright 2018-2024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