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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盗窃罪立案标准以及处罚标准

添加时间:2016年9月22日 来源: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tdhtaolaw.cn/
1.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
2.撬门破窗入室盗窃、扒窃、撬砸汽车玻璃或后备箱盗窃车内财物,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刀具入室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
3.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
4.不足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5.附: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几点解释。
(1)如何理解“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应立为刑事案件?
“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是指公安机关在案件发现的受理、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有明显的迹象表明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即使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也要立为刑事案件,有几起就统计几起。对于迹象不明显,难以判断的,被盗财物又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的可不立为刑事案件。破案后查明是惯犯或一人多次作案的,应当补立为刑事案件。“多次”是指三次(含本次)以上。
(2)撬门破窗入室盗窃未遂或没窃得任何财物的,是否要立为刑事案件?
撬门破窗入室盗窃未遂或没窃得任何财物的,是案犯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作案目的未能达到,也严重影响群众的安全感,社会危害性大,因此,这类案件应立为刑事案件。
(3)对溜门、钻窗入室盗窃是否与撬门破窗入室盗窃一样立为刑事案件?
对钻窗入室盗窃应立为刑事案件。溜门指乘门未锁之机入室行窃,对盗窃或损坏财物数额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数额少,根据情节和后果确定是否立为刑事案件。
(4)盗窃自行车案件如何立案和统计?
被盗窃自行车价值达到盗窃案件立案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根据案情或者有线索表明是一人多次作案的,立为刑事案件,其他的作为治安案件查处。
(5)拎包案件如何立案统计?
拎包案件被盗财物达到盗窃案件立案数额标准的,应当立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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