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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以侵犯"祭奠权"为由起诉大姐

添加时间:2017年5月19日 来源: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tdhtaolaw.cn/

  原标题:北京两姐妹以侵犯“祭奠权”为由 起诉大姐索要精神赔偿10万元

  法晚深度即时今天上午,法晚接到大兴区孙女士反映称:2014年,母亲在生病途中被大姐带走。近日,她意外得知母亲于今年3月22日去世。法晚刚刚从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获悉,孙女士为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大姐“故意隐瞒母亲去世消息,造成我们没能见母亲最后一面,侵害了我和二姐的‘祭奠权’”为由,将姐姐推上被告席。相关法律人士认为,通过法律诉讼手段维护“祭奠权”的案例,在全国极为罕见,目前我国的民事法律也没有类似的法律条款。

  6月23日,大兴区法院对此诉讼的立案事由为“人格权纠纷”。

妹妹:大姐隐瞒母亲目前去世,对我们造成精神伤害

  据孙女士介绍,2004年春天,母亲与三个女儿商量由三个女儿共同出资在院内建房,所需费用均由三个女儿平摊联系到孙女士的大姐,其向法晚表示:“母亲生病以后,的确是我们三姐妹一直在轮流照顾。但是对于其二妹、三妹说其把母亲偷偷带走,其表示并非事实。孙女士的大姐提到:母亲并非其带走,而是侄女带走的。我侄女带走她奶奶时候还给三个姑姑都发了信息:‘大姑,二姑,三姑,我把奶奶接走了,你们要看就去我家看吧。’我不知道他们两个有没有收到信息,反正我收到了”。

  最后她还强调:“既然想解决问题,就应该说实话,如果我有错,我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律师说法:我国法律目前没有“祭奠权”规定

  就此事法晚联系到北京易凯律师事务所林律师,他表示:“兄弟姐妹之间不论发生纠纷,母亲去世后,直接接触母亲或第一个知道消息的人,都有义务通知其他亲属,包括去世人的其他子女。如果故意隐瞒则是对其他子女的精神损害。”

  林律师表示:祭奠死去的亲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但是,“祭奠权”一词仅仅存在于学术讨论和民间口耳相传中,民事实体法却无对此的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以“人格权纠纷”受理诉讼

  6月23日,孙女士及其二姐已经以人格权纠纷为由,向大兴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判令被告告之二原告母亲安葬地点并交付相关手续;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今天上午法晚获悉,大兴区人民法院已经以人格权纠纷为案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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