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避让幼童冲进人行道
为躲避突然出现在马路上的幼童,重庆市黔江区一车主急打方向盘,未料却冲上人行道,造成路人2死7伤惨剧。黔江区委宣传部办公室工作人员12月22日回应澎湃新闻称,事发于12月20日14时许,驾驶员李某已被当地交巡警控制。
现场视频显示,在一条人群密集的街道上,街边停满各类车辆,马路只剩两条行车道,一辆金色轿车正缓慢行驶在马路中间。此时,一名幼童突然快速跑到马路中央,轿车为躲开幼童,朝右急打方向盘,冲入人行道上的人群,周围群众纷纷跑开。
另一段视频显示,轿车冲入人行道后,在一家店铺门口停下,数人倒地,可见大量鲜血。
上述黔江区委宣传部办公室工作人员提供的情况通报显示,12月20日14时25分,黔江区城西街道城西小学外面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初查,李某(男,50岁)驾驶渝H81365小车经过城西加油站附近,避让行人时操作不当冲上拦马石,将人行道上的9人撞伤,其中2名危重伤员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人员在治疗中,无生命危险。
目前,驾驶员李某已被交巡警控制,正接受调查处理。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过失,该罪属于结果犯,不同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该罪论处。因此,刑法规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有刑罚处罚的主观基础。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其具体犯罪方式,律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
轿车避让幼童冲进人行道致2死7伤,车主行为为过失,客观上侵犯了街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已经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