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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消假释

添加时间:2018年1月10日 来源: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tdhtaolaw.cn/
假释的撤消
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应当撤消假释,作出不同的处理:
1.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这里注意三点:其一,被宣告假释的‘皋魄必须重新实施了犯罪。至于所犯新罪与原判决确定的犯罪是否同种、罪行的轻重都在所不问;其二,重新犯罪的时间须在假释考验期之内。如-果是在假释考验期满之后再犯罪,则不存在撤消饭释的问题,而只能单独追究其所犯新罪;其三,-置:种情形撤消假释后,按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即以"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数罪并罚。
2.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 发现漏罪。此处也把握三点:一是发现被宣告假释i拘罪犯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这里罪犯并未重新犯罪,而只是发现其原来实施的但.被漏掉的犯罪;二是发现漏罪的时间也要求在假‘释考验期之内;三是撤消假释后,按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即以"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3.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由于该种情况下不存在数罪,因此撤消;假释后,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而只须将罪犯。教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卯年3月14日修订)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曩被科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裹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依照本法第六十九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麓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耙曾罩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摹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诉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正)
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哒考察。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圜监狱法>(1994年12月29日
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棱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棱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提出抗诉,时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 公安部发布)
第二百九十六条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罪犯,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监督考察期限以及监督考察期限内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百九十七条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宣告缓刑或者假释的罪犯宣布,在监督考察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
(二)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罪犯还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六)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百条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原关押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收监执行。
第三百零一条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违反本规定第二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百零八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仍送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
5《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1995年2月21日公安部发布)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宣告缓刑或者假释的罪犯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罪犯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有收监必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执行。
第二十条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违反本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追究其刑事责任。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9月25日)
第九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适用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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