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动态
刑事文书
罪罚轻重
刑罚分类
联系方式
律师信息
申云律师
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电话:
15000866867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全楼层)
网站介绍
关于我们
法律服务
法律文集
联系方式
您的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口供适用的原则
添加时间:2018年3月21日
来源: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tdhtaolaw.cn/
【口供适用的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文章来源: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律师:
申云
[上海]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tdhtaolaw.cn/news/view.asp?id=909530430721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18-2024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
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