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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听证的特征有哪些

添加时间:2018年3月21日 来源: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tdhtaolaw.cn/
一、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行政许可听证的程序是什么?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三、行政许可听证回避有哪些情况?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该审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回避系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依法暂停其职务的行使的制度。任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是生活在社会中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使其行使职权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其所处理的行政事务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尤其是公务员在其出生地或者长期在一个地方、一个岗位任职的情况下,这种情况更为常见。
从促进行政行为公正的要求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与所处理的事务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这样才能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但是,如果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有任何非直接的利害关系都要回避,将严重影响行政效率。实际上,有些非直接的利害关系也不一定影响行政行为结果的公正性、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因此,本条规定,听证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四、行政许可听证的特征有哪些
1、既可以是依申请进行,也可以依职权进行
2、既可以由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
3、遵循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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