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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聚众斗殴罪要如何认定?聚众斗殴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添加时间:2019年7月16日 来源: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tdhtaolaw.cn/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那么,聚众斗殴罪要如何认定?聚众斗殴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申云,上海专业刑事律师,四川成都刑事领域专业律师,主要研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申云做工作认真负责,自执业以来办理了上百个大大小小的刑事案件,接手的刑事案件几乎都得到无罪、缓刑或减轻的满意效果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好评。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来做,以“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为办案理念,力求帮助每一个辩护人能获得有效辩护并且得到罪轻、无罪的有利判决。

  

2019年聚众斗殴罪要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构成何罪就认定何罪。

  二、本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进行,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罪只能聚众实施。

  三、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二者区别的根本标志在于犯罪动机。聚众斗殴罪中的杀人、伤害行为,虽然与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一样,都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但是它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在杀人、伤害行为中,通常表现为为了称王称霸,充英雄好汉而惹事生非,与对方争个高低。所以,凡是为了争霸 "势力范围",或者明确表示要打服对方,而行凶伤人的都是聚众斗殴中的伤人行为。而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则往往是对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认识的人,由于宿仇旧恨而起意伤害对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确的伤害对象和伤害故意;如果是临时起意伤害对方,也往往是因为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明显的在对方一边,或者在互殴中伤害他人,这种情况往往是双方都有过错,责任不易分清。

  当然,本条第2款明文规定: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四、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两者在客观方面有相同之处,如犯罪形式都是聚众,但两者存在明显不同。首先,犯罪动机不同,前者大多是为了争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而破坏公共秩序,后者则多是为了实现个人某种不合理的要求,如分房、调工作等而破坏公共秩序。其次,情节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情节严重,后者要求情节严重,必须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否则不构成犯罪。最后,两者犯罪方法不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方法一般是暴力方法,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除了暴力方法外,还可以是非暴力方法。

2019年聚众斗殴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辩护人参加本次庭审。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详尽的了解,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们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斗殴罪的定性及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我们认为,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恳请法庭在合议本案时予以重视和采纳:

  1、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不是组织者,也非积极参与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主观恶性不大,可以配情从轻处罚。

  根据案件的材料及庭审查明的情况,被告人陈某并不是聚众斗殴的组织人,也非积极参与者,而是受邀参与到案发现场。事发当天是叶超超打电话让被告人过去,当时也没有说明去做什么,只是到了现场后由叶超超递给他一把鱼叉。由于距离对方很远,鱼叉还没有扔出去就中枪了,当场倒在了现场。所以我们认为陈某的罪过较轻,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2、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被羁押后,在侦查、检察、审判过程中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并主动交待本案事实,口供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都较强,这证明被告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对自己的行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无前科,属于初犯,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在此次事件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本次参与犯罪系一时的头脑发热,思虑不周才犯了这样的错误。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小,他在本次斗殴之前一直表现很好,不是那种爱好打架、寻衅滋事的小混混。他只是一时头脑发热,思虑不周才犯了这样的错误,到案后如实交代事实经过,确有悔改之意,且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希望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本着惩罚与挽救并重的原则,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云

  2017年4月13日

  申云,四川成都刑事领域专业律师,每个案子从刑事辩护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从证据、事实、法理、司法伦理等环节进行深入分析,力求帮助每一个辩护人能获得有效辩护并且得到罪轻、无罪的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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